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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TRIZ理论的信访机构改革和机制创新

作者:    分类:TRIZ    时间:2020-04-24 15:58:22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并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原则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把合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教育结合起来。


但在信访具体工作实践中,信访部门的职责权限目前不匹配,信访系统设计缺乏完整性,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造成信访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压倒性接受,在信访部门很难彻底解决。信访对于涉及信访人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行政行为的矛盾纠纷,如劳动、待遇、机构改革、改制改造、土地出让、城市建设改造、房屋拆迁和土地占用、行政处理等,部门往往缺乏有效的调解和干预能力。由此,信访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信访民众持续不满,导致了信访民众反复、多头、或群访、吵访、缠访、越级上访,甚至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交通拥堵、堵塞等极端事件,与信访背道而驰。


信访问题广泛而复杂,涉及东、西、北、南、中、工、农、商、兵、男、女、儿童,社会各阶层。为简明起见,本文以劳动争议为例,论证了利用TRIZ 剪裁法解决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并启动申诉的制度改革与创新。


㈠信访系统分析


信访系统是由信访代表党和政府的机构信访人民和信访人民单位组成的有机组成系统。信访系统分析需要整理信访系统构成要素,分析系统内外各要素的功能和作用,识别信访系统存在的问题,构建信访系统功能模型,为后续的原因分析、剪裁分析和关键问题分析奠定基础。


1.信访系统组件分析


根据系统分析理论,需要先列出信访系统组件和相关的超系统元素,并通过列表形式集中反映用信访局功能构建的系统组件的分析组件,如表1所示,然后构建信访系统功能模型。表格主要列出:系统名称为信访局,主要功能是接收信访人的来信来访;信访局外超级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信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局的上级领导单位,以及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工会、妇联、残联、劳动仲裁委员会等。同级,以及信访人民单位、主管领导机构和/。本研究的目的不是优化信访地方部门的子系统构成和功能配置,因此忽略了对信访地方部门的分析。


2.信访系统功能建模


根据表1”信访系统组件分析表”以及当前信访人的信访状况和信访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构建如图4所示的“信访系统功能模型”,直观地反映了信访人与相关接待部门的重复关系以及整体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图中的波浪线表示信访对请愿结果不满意的人的重复影响——这在TRIZ被称为不必要的“有害影响”,虚线假设表示信访接待机构的工作没有产生让信访人满意的有效结果。一旦信访人的需求在机构中得到解决,那么信访行为就可以终止。该模型还反映出,虽然在当前的社会体系中有一个法院,但它本可以接受涉及法律和诉讼的问题,并为信访寻求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人提供专门的讲座和推理服务。但是,信访人们觉得去法院比去政府好,因为他们的法律诉讼能力低,诉讼成本高或者“信访不相信法律”,所以他们经常躲避法院而不进入,更喜欢选择在低成本的信访局、工会、妇联、劳动仲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在政府、人大、党委之间上访。只要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人们就会反复上访,或者继续向本地区以外的更高职能组织上访,甚至向中央政府上访。有时候,个人信访人甚至执着于“不麻烦,不解决,不小麻烦,不大麻烦”的信条,采取错误的极端行为,对接待机构的工作乃至社会稳定都是有害的。


(二)剪裁法应用分析


图4揭示了当前信访系统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功能建模来解决。接下来,应用剪裁法 analysis 信访系统功能建模中揭示的问题,开展信访制度剪裁改革创新探索。


首先,信访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永远不会被淘汰。因此,信访职能组织不能按照切割规则a进行切割。


其次,裁剪规则B中引用的函数对象的“自助”状态也不适用。即信访人不能自己解决信访问题,所以不能考虑应用规则B来切割信访组织。


第三,根据裁剪规则C:如果可以从系统或超系统中找到另一个更合适的组件来执行相同的功能,那么该功能可以由新的载体承担,并且可以对原始载体进行裁剪。据此,我们可以探索裁剪规则C在信访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的应用。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把合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教育结合起来。信访该工作曾强调“零上访来京”,对“非访”排名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这样,如果真的要在北京封杀信访,没有“不访”,那么就没有必要占用稀缺的汇编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信访局。可以看出信访法规的规定与机构设置相矛盾。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改革要以剪裁制度、创新机制为目标,贯彻“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村、矛盾不出村”的原则。


1.剪裁分析的应用原则


裁剪规则的原则主要是保护功能,淘汰机制,降低成本,而不是为了降低成本,削减机制而失去功能。针对剪裁信访机构改革,要遵循先拆分、后整合、再优化职能配置、创新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成功的原则,统筹规划、系统实施。即战略性高端设计,整体性、系统性统筹考虑;战术上精心建设,挖掘利用好超系统机构资源,分类管理,优化功能配置,解决节点问题,做好联动落实。


2.裁剪分析的应用探索


通过分析以信访/为特征的社会体系中的构成要素及其功能配置,法院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的重要专门职能机构,不仅可以被裁掉,而且可以被大力强化,已经具备受理和裁判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功能。相比之下,国家当初在“群众无怨言”的历史局限下,为应对“信访”形式而设立的信访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现在看来,这种响应信访不区分内容的形式而建立的信访机构,工作功能单一,但接受的内容涉及多方面,比较复杂。所以根据裁剪规则C,为了精简组织,可以先考虑裁剪信访 bureau。同样,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一起量身定制,其原有的仲裁职能将移交给法院。图5。


这种同时剪裁信访局与劳动仲裁委的分析,是基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精简机构、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创新群众工作方式解决突出问题、化解信访制度设计缺陷及其困境的整体考虑,但绝不是联合取消。其目标是协调可用的信访职能资源,创建新的信访工作模式,做好已有机构能做的事,实行投诉与来访分离,保证投诉与来访的行为,倡导合法投诉与来访,回归信访初衷,确保情况更好,精简行政,保证行政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创新的最终成果如下:从专门信访机构实体的存废来看,对现有信访机构进行了彻底的削减和精简,就像“完全废除论”一样;从保护人信访/的需求和效果来看,人们对信访/的需求得到了各方面、协调性和合法化的有力保障,就像“强化论”一样;从信访/的功能设置的初始来看,它有效地继承了基层党政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保证了“自下而上”的通道,就像“还原论”一样;从改革创新的方式来看,分为分部、分类管理、科学使用行政资源、合理配置职能,这似乎是“转型重构论”。其综合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如图5所示。


(三)解决切割后二次问题的对策


理论上来说,信访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吸引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在男性、女性、儿童甚至婴儿身上,所以信访接待不能取消。此外,各行业和单位有必要就相关问题或工作改进听取自己的建议。因此,在不同单位或机构保留的所有信访接待职能不能视为“重复职能”,一个试图取代各单位总经理信访职能的“专门机构”是无法重构的。


目前,信访行为主要包括四类:寻求决策、申诉、投诉举报、咨询建议。信访局、劳动仲裁委需进一步协调处理机构缩编带来的次生问题,主要是做好分类管理,重新配置职能,制定相关配套工作办法。其中,大量信访问题,如与诉讼相关的判决、上诉等被移送法院受理、裁定,使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投诉可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咨询问题可根据内容分别由全国人大、政府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受理,也可由全国人大、政府立法或全国人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等反映和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并结合各自职权,从而体现民主决策管理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职能。属于行政复议的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办理。


各机构要熟悉本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信访接待的具体内容。对群众提交的、本部门不接受的咨询建议,按照首访接待责任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实现“联访运行模式”,并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记录。不要以“不属于本部门接受的内容或不知道向谁反映”来推卸和拒绝信访人,确保信访人对同一问题的建议“只会跑一次”,以化解群众信访人心中可能存在的怨气。制度保障信访各相关机构真正关心并愿意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苦难信访,而不是推脱和逃避人民群众信访,这也从根本上消除了群众反复多次上访的现象。


为适应加强法治建设和解决人员分流问题的需要,断档单位工作人员将根据机构改革或重组需要纳入法院系统,重点加强法院工作力量。这样,有效的移交解决了剪裁机构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加强司法权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信访机构设置缺陷、不必要的行政编制、行政成本高、行政效率低的问题。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还应减少或明确限制工会、妇联、残联、上级机关对涉法涉诉纠纷的影响和干预程度,充分发挥各类群体和社会组织的主体功能。无论工会、妇联、残联等方面维权代表的活动,都要将其纳入法律体系框架。相关机构如认为确有必要,应参与支持一方的信访上诉。


原信访人(现更名为辩护人或原告)与单位之间的一切劳动争议或其他行政争议全部纳入法院裁决,全面推进“法治化”。所有案件均依法办理,并按法定程序审查处理,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因行政不作为、不改错导致的盯梢、探听和不合理违法行为信访。


今后,如果矛盾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所有与行政矛盾纠纷有关的问题都将依法向法院上诉解决。上诉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官员”。为体现行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人对“人民党”的行政行为或裁决不服,应由行政当事人主动持“人民党”签署的“诉讼请求书”向法院提出,积极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说“这里的处理结果到此为止,你想去哪起诉就去哪”,是赢不了信访人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公平、公正的审判权。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与原告利益相关的相关单位,如工会、妇联、残联、上级等。,旁听庭审裁决,听取各相关方意见,保证法庭裁决质量,同时用实例教育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水平,如图6所示。争议双方对判决不服的,应当依法上诉,实行两审终结制度。当法律裁决最终生效时,不允许进一步上诉,法律尊严得以确立。


不仅如此,原则上,今后政府要“抓大放小”,把握主要矛盾,回归政府导向职能,率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逐步减少或停止不必要的行政调解和干预企事业单位内部矛盾, 并对下属机构与信访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调查和判断,行政部门能够有效处理和解决或需要复议的问题除外。 真正把政府行政的注意力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内部规划、深化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法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加强国防建设和加快国家统一步伐等方面。聚焦对外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构建人类共享未来共同体,树立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平等。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之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形式,要切实构建和畅通人大代表密切联系基层群众、接受和反映群众意见建议的机制,如佩戴“NPC代表”徽章、设立NPC代表接待日等。,从而充分发挥NPC代表联系基层群众、履行职责、反映声音的功能,进而以NPC代表建议的形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适用于NPC进入立法程序的立法规制。此外,要为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提供支持,必要时通过人大调查、询问或监督等方式介入协调监督,构建人大连接信访人与行政“联动调解”机制。


作为民主监督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最高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应建立和完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CPPCC委员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机制,收集反映CPPCC功能特点的民主意见和建议,通过CPPCC提案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局等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为群众投诉举报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法院作为专门的释法说理司法机关,直接反映了原被告双方的维权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通过司法推动,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规范工作行为,依法办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敷衍了事等失职渎职引发的矛盾纠纷。全面彻底实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


此外,法院在日常审判和裁决矛盾纠纷中的具体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法律问题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向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加快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结论


合理配置职能、精简机构、降低行政成本、全面协调统一依法治国,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剪裁”分析探索信访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是简单地为政府取消信访和“脱困”,而是要解决长期存在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不科学、职责缺失和效率低下突出、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问题。干预行政性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本质上不属于行政职责设置,也不符合全面推进“依法办事”、落实“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信访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要优化、协调、高效。优化要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做好拆分、重组和功能配置;协调取决于建立提供保护的规则、制度和措施;要切实明确职能,引入公众监督,加强监督、鼓励和促进。


运用现代TRIZ 剪裁法,不仅可以全面深入地分析信访/机构机制改革中存在的机构重复、职能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从而对效率低下、职能重复的机构进行削减或改造,挖掘和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力资源,优化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以“精兵简政”“减员增效”服务国家;也可以推广应用,探索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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